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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出新政

2017-06-15 16:57

张掖市政府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精神,严格执行缴存政策。再重申原有缴存政策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工资调整情况在每年1月或上年年底核定一次;新录用或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市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分工优质企业的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800元;确有困难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劳动部门公布的职工月*低工资标准。
 
二是严格执行月缴存制度,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要按时足额缴存,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三是按政策规定,将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财政补助部分足额拨付到位,确保全市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从2008年起要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尚未达到政策规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财政补助行政职业单位,从2008年起恢复和达到政策规定,同时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四是积极推进企业特别是改制企业及非公企业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合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五是从2008年起将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纠正缴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