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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2017-05-26 17:54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贷款条件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二)近5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提供经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四)经济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必备资料

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均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1份;

(二)购建房证明材料:**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房价20%的首**收据复印件各1份;所购建房屋已办 理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1份和房价证明资料;**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1份;自建房的,提供政府部门建房批文复印件1份;**单位自建住房、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住房的,单位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及购房职工花名册等备案资料,职工本人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及不低于房价20%的首**收据;**新农村住宅楼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购房合同(协议)及不低于房价20%的首**收据。

(三)借款人配偶、子女、父母购建房申请贷款的,需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薄或单位证明)。借款人无配偶的,须单位出具证明。

(四)以工资质押贷款的,需提供每个担保人的《工资质押贷款担保人工资证明及**书》1份;以公积金质押贷款的,需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清单》;以现房抵押的,需提供拟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各一份;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需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五)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按《张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办 理。

(六)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有商业住房贷款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及当月还款明细,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住房贷款余额,且不受5年内购建房条件的限制。

以上资料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初审人须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三、贷款申请

申请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和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的,可向本中心任一管理部申请办 理。申请工资质押贷款的,在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申请办 理。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的,原则上在抵押房产所在地管理部申请办 理。

四、贷款担保方式、额度、期限、还款方式

(一)贷款担保方式:包括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工资质押贷款、房产抵押贷款和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四种。

(二)贷款额度:*低1万元,工资质押贷款的*高额度为20万元,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房产抵押贷款、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的*高额度为40万元,且同一套住房,家庭成员分别申请贷款时,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购建房总价的80%。

贷款额度在不超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借款人可贷额度≤借款人月实发工资×60%×贷款期限(月)

月实发工资通过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减去个人月缴存额确定。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进城务工人员贷款额度按《张掖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执行。

(三)贷款期限:*短不得少于1年,工资质押贷款的*长期限为15年,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房产抵押贷款、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的*长期限为25年。

(四)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按月还款。

五、借款与担保

(一)借款人与担保人:借款人可以为他人担保。以工资质押借款又为他人工资质押担保时,借款人月还款额加担保月还款份额不得超过月实发工资。借款人不得重复借款,已质押的工资或公积金不得重复质押。借款人及配偶均可根据购建房需求申请贷款,但不得以工资为配偶担保;工资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担保人须为财政发放工资或工资由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发放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

(二)适度放宽年龄限制:住房公积金质押、工资质押贷款借款人和担保人及房产抵押贷款、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年龄加贷款期限在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的基础上*多可延长5年。

(三)借款担保:工资质押贷款8万元以内(含)提供1人担保,8至15万元(含)提供2人担保,15至20万元提供3人担保;公积金质押的,借款人可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一管理部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余额提供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质押的公积金总额;房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有或他人合法房产作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产抵押价值的80%;抵押物变更的需由借款人申请,重新办 理抵押担保手续;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的房产抵押及反担保手续由置业担保公司按其担保程序办 理,中心及各管理部适时对其进行监管,查验相关资料。

(四)解保与置换:以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且能够按约定还款的,当借款人公积金可用余额大于1个或多个担保人的质押金额时,经借款人、担保人、管理部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借款人以自己的公积金可用余额提供质押担保,可提前解除1个或多个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当借款人已还贷款本金大于1个或多个担保人的质押金额时,经借款人、担保人双方协商,管理部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可提前解除1个或多个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以工资质押贷款,且能够按约定还款的,当借款人已还本金每达到担保人平均担保额度时,经借款人、担保人、管理部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可提前解除1个或多个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其他第三人自愿以其同类等值的标的物置换原担保人担保标的的,经管理部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可进行置换。

(五)违约还款: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合同约定正常还款的,记入中心个人诚信记录,并在公积金网站进行不定期公告。同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录入个人征信系统。

六、贷款流程

贷款办 理严格按照贷款受理、审批、复核签约流程进行,实行三岗分离,三责审批制度。办 理过程中,文本资料与电子资料须同步运行。

(一)贷款受理

借款申请人到管理部领取或通过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 w w.zyzfgjj****)**《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认真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连同要件资料提交管理部审核。初审人对借款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后报批。属置业担保贷款的转置业担保公司办 理担保手续。初审人对初审结果负责。

(二)贷款审批

10万元以下的贷款,由管理部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的贷款,管理部应召开贷款审批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对贷款审批程序负责。

(三)复核签约

审批后的贷款转入签约复核程序。复核人对借款资料的全部文本和电子信息、审批程序进行*终审核,确定资料一致完整、程序合规后,与借款人、担保人约定时间到管理部面签合同(属房产抵押贷款的需配偶和共有人签字),合同文本均不得代签。合同签订后,属房产抵押贷款的,抵押人需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属置业担保贷款的,置业担保公司须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需查验原件)。复核人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通知书》,借款人持合同和委贷通知书到委贷银行按规定办 理资金划转手续。委贷银行原则上要与借款人工资代发银行一致。贷款发放后,复核人负责从委贷银行取回贷款发放凭证存入贷款档案。复核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程序的合规性、合同的有效性和还款账户的准确性负责。

七、贷后管理

(一)管理部须设置贷后管理专岗,具体负责贷后管理工作。贷后管理员要及时、准确掌握借款人、担保人情况及还款信息,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并做好详细催收记录(包括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络系统和文本记录),并针对不同担保方式的逾期贷款及时提出相应的**意见。

(二)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和担保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销户支取,但可用余额仍可以质押或提取还贷。

(三)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1~2个月的,贷后管理员应当向借款人电话催收,并做好催收记录。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按约定还款的,管理部应向借款人、担保人送达书面通知;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属工资质押的从借款人或担保人工资账户和其他合法收入中划扣资金用于偿还应还未还贷款本息;属房产抵押贷款的依据《担保借款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约定执行;属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的由管理部书面提请中心从担保公司保证金中划扣保证金予以还贷。借款人连续6个月未按约定还款的,视为恶意违反合同条款,管理部可依法追偿。合同到期后仍未还清的公积金质押贷款,管理部可以适时从借款人、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中划扣资金用以还贷,但期限*长不得超过2年。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和手续费,但借款人必须到委贷银行办 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部分还款的,只降低月还款额度,不缩短贷款期限。

(五)借款人以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或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的,管理部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管理部要及时解除抵押或质押。

八、档案管理

(一)贷款办 理完毕后,复核人要及时将所有资料移交档案管理员,并做好移交签字手续。

(二)档案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档案法》规定管理、保存和使用档案。管理部贷款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查阅。管理部内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档案管理员必须在场。借用、**或变更档案内容必须经管理部负责人批准,档案管理员要及时收回借出的档案,**的档案要逐页加盖管理部公章,变更档案内容只许增加新的变更资料,不得抽换原始资料。档案管理员必须做好档案借用、**或变更记录,并要求经办人签字。

(三)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的房地产抵押**实行中心和置业担保公司双重管理,办 理完毕的档案由置业担保公司按约定时间交中心档案室保管。

(四)房产抵押贷款的《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由贷款管理部保管并向抵押人出具收件收据。领取抵押**时,需填写《房产抵押贷款收件领取审批表》。上述资料与贷款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五)档案管理员对贷款还清的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贷款还清的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销毁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登记。

九、贷款监管

中心信贷科适时对全市贷款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管、分析和汇总,每月向贷委会汇报一次全市贷款情况,需要提请贷委会研究的问题及时提交。管理部严格按照规程运行,不得擅自增减程序及要件资料。

十、责任追究

贷款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具体实施按照《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十一、附则

(一)本规程由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规程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原《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内部操作规程》自行废止。

(三)原有规定与本规程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