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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南

2017-05-26 17:54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 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贷款办 理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办 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2.近5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改造自住住房;

  3.提供经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4.经济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未办 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

  6.根据有关政策公积金中心确定的其他条件。

  办 理场所:申请贷款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 理要件:

  1.《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2.购新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房价30%的首**收据;所购建房屋已办 理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和房价证明资料;**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自建房的提供政府部门建房批文;装修改造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和装修的相关证明;

  3.以公积金质押贷款的还需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清单》。以工资质押贷款的还需提供每个担保人的《工资质押贷款担保人工资证明及**书》;

  4.以家庭成员名义购建房的,借款申请人还需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办 理流程:

  借款人领取《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人填写申请表,准备必备资料交贷款管理部服务大厅初审→贷款审批→借款人、担保人到贷款管理部面签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委托通知书→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 理时限: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可贷额度、还款能力及担保人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贷的答复。符合贷款条件且抵押担保手续办 理完成的,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办 理须知:

  1.贷款种类: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工资质押贷款、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

  2.贷款额度:*低1万元,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工资质押贷款*高额度15万元,住房置业担保贷款*高额度25万元,且均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70%,装修改造住房贷款*高额度5万元。在满足上述限制条件的前提下,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实发工资×60%×贷款期限(月)

  3.贷款期限:*短1年以上(不含1年);住房公积金质押、工资质押贷款*长期限10年,住房置业担保贷款*长期限15年。

  4.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5.担保要求

  (1)借款人以本人及他人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质押的公积金额度(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质押金额以外部分仍可质押)。

  (2)借款人以他人工资收入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担保人工资发放方式须为财政统发或财政拨款、单位发放的。

  (3)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须按置业担保规定程序办 理房产抵押担保手续。

  (4)已办 理工资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为他人担保,但其借款月还款额加担保月还款份额不得超过月实发工资。

  (5)已质押的公积金或工资不得重复质押。

  (6)借款人及配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不得以工资为配偶担保。

  (7)借款人、担保人的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贷款偿还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提前还款的不收取违约金和手续费,部分还款的只降低月还款额度,不缩短贷款期限。

  办 理场所及办 理流程:按计划还款的,及时将资金存入还款账户由受托银行自动划扣,也可到受托银行指定窗口办 理;提前还款的,须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办 理。

  注意事项:

  1.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复息。

  2.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及担保人应依法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和担保责任。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及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可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3)违反《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